广东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9-10 点击数:

广东药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全面实现货币分配住房的办法,不再出售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为解决我校引进师资队伍临时住房问题,提供有限的周转房房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租赁周转房条件及标准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性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 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教工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第四条 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按申请人的职称(职务)安排住房;引进人才按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执行(下同)。

第五条 租赁时间为壹年(从来我校报到之月起计)。

第六条 周转房的分配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有关情况安排住房。房屋的管理由宝岗和大学城校区的房屋管理部门按本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章  房  租

第七条 租赁期内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有住房有关文件规定收取租赁保证金,按住户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收。办理退房手续时核查无人为损坏设施的退回租赁保证金,若有人为损坏设施的需维修完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期内,租金按穗国房字[2001]174号文规定的成本租金(每月每平方米13.5元)计收。租赁期满,若继续租用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房租计收标准如下:

(一)大学城校区第一、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7元计收;第三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计收;第四年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计收。

(二)宝岗校区(含枣子巷、工业大道中宿舍)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7元计收;第二年起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收。

第九条 在聘大学城校区辅导员住宿房租收取标准为:每套给予10平方米优惠价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出的面积按上述第八条第(一)项实行收费。

第十条 在宝岗校区临时租借住房(借用期最长为6个月),3个月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3.5元计收;4至6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27元计收。特殊情况需延期经批准后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计收。

第四章 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 租赁周转房的住户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学校的住房情况,住户要无条件的接受学校的住房安排调整。

(二)服从各校区管理部门的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每天交纳滞纳金2%。

(三)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各校区管理部门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

(四)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

(五)禁止从下水道、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由此造成的后果和他人的经济损失由住户承担。

(六)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冷等系统的任何设施,不准私自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电话线。

(七)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过渡房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1个月以上不住宿,一旦发现,收回住房。

(八)周转房的自费装修部分,按广州市房改文件规定,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九)不准在宿舍内饲养鸡、鸽子、猫、狗等家禽和宠物。

第十二条 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周转房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户退房时,必须做好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原房屋的水、电、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一户一表(由市供水供电供冷部门结算)的住户,必须交纳500元的水、电、冷费保证金(由各校区管理部门开单据,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待供水、供电、供冷部门抄表结算后,凭水、电、冷交费收据退还水、电、冷保证金。若因该住户未结算水、电、冷费,影响下一住户的入住,该保证金不得退还。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经教育不改正者,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2-10天的改正期,逾期按广州市有关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违章金,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一)拒绝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安排其他人入住,多占用住房者;

(二)未经学校住房管理部门的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

(三)不服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

(四)在本市已购住房,强住不退房者;

(五)配偶单位已分配住房,仍不退房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〇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