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水电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冷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和用冷,根据有关用水、用电和用冷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各校区实际用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校区水电冷的使用按照保证正常需要,节约能源,堵塞漏洞,完善措施,严格奖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各单位用水、用电和用冷,逐步实行指标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及各校区参照各各单位以往水电冷的实际用量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水电冷定额指标;对科研院、所、科研中心等及大项目的课题组,实行计费用能。
第四条 对学生宿舍的用水、用电,实行超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用冷计费按实计收。
第五条 对校外单位及校内承包、有偿合作开发、商业经营单位用水、用电和用冷,实行按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并收取合理的能源损耗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全校及大学城校区用水、用电和用冷的管理部门,各校区办负责本校区用水、用电和用冷的具体其工作,各自职责如下:
1、后勤管理处职责
1.1贯彻、落实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水电冷管理方面的政策、办法;制定全校水电冷管理办法及大学城校区用水、用电和用冷具体事务;签订辖区内各类用水用电用冷协议;查处违章用能事件;协调水电冷设施管理方面与外界的工作联系。
1.2负责组织落实大学城校区水电冷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维护;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水电冷设施的管理。
1.3对大学城校区各单位水电冷用量、负荷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水电冷的抄表及收费工作。
1.4负责全校年度用水、用电、用冷计划和水电冷管理的各种报表及核算工作,负责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各校区办职责
2.1负责本校区用水、用电和用冷具体事务;签订辖区内各类用水用电用冷协议;查处违章用能事件。
2.2贯彻落实学校水电冷管理制度,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反馈本校区的实际问题和报送各类报表。
第三章 供水供电供冷的管理
第七条 每年校区的计划检修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全校性停水、停电、停冷要控制在三次以下(因市政检修要求停水、停电、停冷的除外),同时要尽量减少临时停水、停电、停冷的次数。
第八条 所有外单位用户,包括商户和合作单位,须先向所在校区管理部门提出用水、用电和用冷书面申请,签订协议后方可合法用能,否则视为违章用能事件,将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九条 校内各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经济核算单位,要全部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的计价收费。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用冷的,须向本校区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按指定位置接用,并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一条 各类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用电和用冷的,应提前向各校区管理部门提出,并结清费用,管理部门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要按期了解各用户的用水、用电和用冷情况,掌握用户用水、用电和用冷容量、设备、用电负荷等,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冷档案。
第十三条 分体空调的安装条列: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分体空调机的单位,一律应向本校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和安装。并凭审批单核保固定资产。具体审批程序为:本部门领导、校区办、主管校级领导,并凭此审批单核报固定资产。各校区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上报本去分体空调机动态信息。违规安装的将追究各方责任。
第四章 节水、节电、节冷
第十四条 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和用冷的情况下,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能源的意识,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监督,各院系、各单位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水做到“四不准”: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接乱拉;不准擅自开关户外的各种阀门;不准私自拆卸、破坏公共场所的用水设施。
第十六条 节约用电应做到“七不准”和“一严禁”: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白天照明采用自然光;不准将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处于待机状态一小时以上;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不能转借和超范围使用;不准在供电系统上乱接、乱拉;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不准私自拆卸、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各单体楼内严禁使用除微波炉以外的一切生活用小家电。
第十七条 节约用冷做到“两不准”和“一严禁”:使用冷气时不准打开门窗;不准将温度调至26摄氏以下;严禁室内无人时开启冷气。
第十八条 各单位水电冷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和用冷管理,做好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厕所、水房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嘴、阀门、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捐坏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修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到人,及时关闭无人教室、办公室的电源、冷气。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冷、窃水、窃电和窃冷现象,后勤管理处有权按规定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水电冷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大学城老师公寓住户的用水用电和用冷除居民标准收费外,另加(电梯、梯灯、水泵、冷泵等使用费用)公摊费,水电费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和用冷,由每间寝室住宿的学生按表计量数平均分摊,水电应减除免交额度,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承包单位和商户,用水、用电和用冷除按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对我校的现行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处,另加收10%的管理与损耗率。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冷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及时交纳水电冷费,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作停水、停电和停冷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用水、用电和用冷,定额内的水电冷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抵扣工程款,超额部分按我校规定交纳水电冷费,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收取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作停水、停电和停冷处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并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安装水电冷表的单位,由水电冷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和用冷设备的功率及工作时间估收水电冷费。共用同一水电冷表的各类用户,平均分担水电冷费。对水电冷表损坏或自行更换而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前最高用量的2倍计收其水电冷费。
第六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区的所有水电冷设施,各校区应做好帐物核对,由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冷表,不得私自调整表的数字;不准在表前接管、接线,严禁以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第二十九条 水电冷设施正常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由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修复费用。
第三十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学生离校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冷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和缺损,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公用水电冷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追收水电冷费,罚款500~1000元;私自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和用冷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加倍罚款;造成断水断电断冷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供冷管网或供电线路毁坏,肇事者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及时报修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管线上或水、电、冷表前端接用水电冷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冷表的;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冷表或使用计量不准确的水电冷表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冷转让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的,按当年月最高用量的两倍收取三个月的水电冷费,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的金额,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辅导员协助上交主管部门。罚金一律由当事人负责,不得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我校的后勤管理以块为主,实行校区负责制。校区分为大学城校区、中山校区、赤岗校区、宝岗校区(其中宝岗校区管辖范围包括宝岗、南石头、枣子巷及纸行路等宿舍),各校区的水电冷管理均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校区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避免浪费现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生效。